国际法院命令以色列采取的措施

卡塔尔多哈(以英语发言):这些是以色列必须立即采取的临时措施,正如国际法院院长琼·多诺霍早些时候概述的那样:

以15票对2票通过,以色列国应按照其根据《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对加沙地带巴勒斯坦人所承担的义务,在其权力范围内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发生该公约第2条范围内的一切行为,特别是A)杀害该群体成员;B)对该群体成员造成严重的身体或精神伤害;C)故意对该群体施加生活条件,以导致其全部或部分的物质破坏,D)实施旨在防止该群体生育的措施。

以15票对2票通过,以色列国应确保其军队不犯下上文第1点所述的任何行为,并立即生效。

以16票赞成、1票反对的结果,以色列国应在其权力范围内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和惩处直接和公开煽动对加沙地带巴勒斯坦团体成员实施种族灭绝的行为。

以16票赞成、1票反对的结果,以色列国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提供急需的基本服务和人道主义援助,以解决加沙地带巴勒斯坦人面临的不利生活条件。

以15票赞成、2票反对的结果,以色列国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销毁并确保保存与《防止及惩治针对加沙地带巴勒斯坦团体成员的灭绝种族罪公约》第2条和第3条范围内的行为指控有关的证据。

以色列国应在命令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以15票对2票向法院提出报告,说明为执行本命令所采取的一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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